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享有与其
律师会面交流的合法权益。同样,涉及
开设赌场罪等具体案件的涉案人员亦拥有接受律师提供的辩护与协助的权益。然而,当出现不被许可与律师见面的情况时,这往往是出于
侦查阶段的特殊需求,例如防范可能发生的
串供或者毁灭
证据等行为,尽管如此,此类限制条件并非没有期限,并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