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得以实施,赋予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需
羁押便可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利。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嫌疑人或被告人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约,并且要按期向司法机关汇报自身状况。而关于他们是否应当前往法院方面,这主要取决于案情的发展进度及司法机关的召唤通知。通常来说,在进入审判环节之后,被告人必须出席法庭审理,不论其此前是否已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方式: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