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采取了
取保候审措施之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等于立刻获得“释放”的自由,而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必要的特定条件,例如不得擅
自离境,需按时赴公安机关进行定期的报告。待到法院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或是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之际,若已确定无需继续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的话,那么该名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受到的诸多限制也将被随之解除。至于解除这些限制的确切日期及时间,则主要取决于案件审理的实际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