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依法采取了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被定罪或指控
犯罪的个人,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有权利在未经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维持其日常生活及工作的正常运转。这一原则在理论层面上阐明了犯罪嫌疑人可以进入工厂进行工作,但他们仍需严格遵守有关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诸如随时配合司法部门的
传唤等待等事项。然而,关于其能否获得某一特定工厂的就业机会,依然要考虑到该工厂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雇佣政策等因素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