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收受贿赂后予以退还财产有可能成为判定
受贿罪成立与否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受贿行为自接受贿赂财物之际即宣告完成,即便事后积极退还,亦无法改变其本质上属于
犯罪的性质。然而,是否应当认定构成犯罪,以及具体
刑罚的裁定,则需综合考虑退还款项的相关情节,例如退还的时间节点、退还的动机与目的等等。若在案发之前主动退还并未对
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这一行为或许可以作为
减轻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