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并没有明确提到已被实施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可申请取得
保释候审,但是,根据本法律条款的核心理念以及公平公正的遵纪守法原则来看,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具备获得保释候审的资格,并且在实施保释候审后不存在任何可能引发
社会危害性的风险,那么从理论角度出发,他们确实有权利提出保释候审的申请。然而,是否能够批准保释候审,这一决定权最终还是掌握在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手中,他们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