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并非属于
状态犯范畴。所谓状态犯,乃是指随着
犯罪行为的宣告结束,其所引发的
犯罪状态仍将继续
存续一段时间的犯罪
类别。然而,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具体规定,拐卖儿童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实施了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任何一项针对儿童的行为;同时,此等行为需具备明确的出卖意图。一旦上述行为得以顺利完成,则犯罪行为便告终结,相应的犯罪状态也会随即消失。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拐卖儿童罪并非状态犯,而应归类于
行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