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强制措施之后,即必须立即将其送交看守所进行
羁押。倘若因为客观情况无法即时通知到被捕者的
家属,那么也应在
逮捕行动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尽速通知被捕者的亲属。这就意味着,在
刑事拘留程序启动之后,被捕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同时,其家属亦应在同一时间段内接收到相应的通知。因此,在刑事拘留程序中,执行的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