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若在
取保候审期限内,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人违反了取保候审之规定,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可依法对其采取
逮捕措施。具体的逮捕流程通常包含了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与资料,随后由检察官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最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倘若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均涉及到严重的罪行,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其曾犯过
故意犯罪行为;亦或是身份无法明确的情况下,一般来说,都应该考虑将其逮捕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