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一十二条明文规定,
自诉性质的
刑事案件可由人
民法院进行适度调解。同时,
自诉人在案件尚未经审判作出正式判决之前,享有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或者撤回自身
申诉的权利。诸如
故意伤害、
扰乱社会秩序等罪行均属
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因此相关受害者皆有权利依法在人民法院发
起诉讼。若被告人正处于
羁押状态,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在收到此类案件之后,应于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反之,若被告人并未受到羁押,那么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