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犯罪中“
数额较大”的定义及判定基准,主要依照《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设定的具体规定进行。根据这份权威解读,
贪污受贿罪行“数额较大”的规定,其界定的金额为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
满二十万元人民币。换言之,若个人实施
贪污行为,其
涉案金额达到了或者超出了三万元人民币,但仍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上限,那么就应被视为贪污罪行中的“数额较大”范畴。除此之外,如果贪污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达到三万元人民币,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涉及到特定款项物资、曾有过
犯罪记录等),同样有可能被视为“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并因此而面临相应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