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被认定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实施
取保候审予以批准的最长时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此项
法规的设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由于长时间的取保候审而造成的案件无法顺利完成司法流程、缺乏有效的侦査力度、
起诉阶段的延迟以及审判阶段的停滞等不良后果。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若案件已获得妥善解决,或者发现不应对相关人员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之际,相关的司法机构都应该及时地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上限为十二个月,换算成具体的时间单位就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