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环节中,
犯罪嫌疑人均可请求所在公安机构对其实施
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法律条文规定,倘若
当事人符合下述任何一项情形,便有资格申请
监外执行:
首先,当事人或许会面临软禁、监禁或者单独适用额外
处罚;
其次,当事人或将承担至少认罪的刑期,并且采纳此类方式不会引发广泛的社会安全问题;再者,若当事人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只要采取此类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问题,也同样具备申请监外执行的资格;
最后,若案件
审理期限已到,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实施监外执行。在申请监外执行时,需
递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
身份证明、案件详细情况说明、保
证人或
保证金的提供等等。公安机构在审核申请之后,如认定
符合条件,则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外执行,并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