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被依法进行最长为期一年的取保候审,时长共计十二个自然月。该项举措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使得公检法机关针对涉及
刑事责任的案件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取保候审行为能够维持在合理且适度的范围内。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案件得以迅速、高效地处理,同时尽可能减少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无谓限制。在此期间,案件的调查与审理过程将持续进行,如果在
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则有可能需要采取其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推进案件的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