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经过
取保候审程序之后,仍然具备被
递交逮捕申请的可能性。在此种情况下,若被取保候审者发生了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譬如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的进行或对社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则
司法机关有权依据事实情况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另外,倘若有确凿的
证据证实其有
犯罪行为,且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具有前述
法规中所揭示出的一系列社会危害风险,例如可能再次实施危害
公共利益或国家主权的行为等等,那么这同样属于必须对其采取逮捕的法定情形。因此,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依然存在被递交逮捕申请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