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程序可以在案件的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展开。本条款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在案件的审讯工作全部结束之后才能提出申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主要是基于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个体情况来判定是否适宜运用取保候审手段。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满足以上条款所述的其中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即便审讯工作尚未来得及完全结束,他们仍然有权利申请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