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位公民因实质上并未构成的
盗窃罪名而被无故
拘留五日,且最后该案得以撤回
起诉或无罪宣判,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当事人将有资格主张获得
国家赔偿。然而,究竟能否得到
赔偿却仍需依个案的具体情节加以评定,其中涉及拘留行为的合理性,以及拘留期是否超出法定时限,甚至是该案是否最终达成了无罪定论等等因素。若是满足以上列举的法律条文所设定的条件,那么当事人便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向具有
管辖权的相关机构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反之,若其情况并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则可能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