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检察机构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最合适的决策。倘若对此申请无法予以同意,则应当将此决定通知申请者本人并详细阐述原因所在。因此,举例而言,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譬如向监管机关提交
取保候审的申请,那么监管机关理应在接收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的决策。若监管机关决定采纳取保候审的建议,那么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会在监管机关做出决策之后的较短时间内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