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五条明确指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在被
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责任与义务对其继续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由此可见,若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为被捕者且在此期间,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慎考虑后发现其无需再继续进行羁押时,应向相关单位提出释放或实施其他替代性
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此,相关部门必须确保此类状况在十个自然日内得到妥善解决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此,在
当事人经历过
刑事拘留并接受了
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若审查结果显示无需再继续羁押,即应在此十日内由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