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程序法》第97条之相关规定,当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收到关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请求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开展综合考虑并裁定。因此,有关是否准许
取保候审的审批事宜理应严格遵守这一期限要求,确保于三日内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