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
罚金的支付方式应为在判决所定的期限之内进行一次性或分批次的交付。若待到
期限届满仍未顺利完成缴纳,罚金的强制支付程序将会依法启动。针对无法全额支付罚金之情况,若在人
民法院在任何阶段发现被判罚者存有为履行能力的财产时,应立即予以追缴。如因不可抗拒之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缴纳上有所困难,依照合法程序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后,可适当推迟缴纳时间、降低数额甚至于给予豁免处理。至于关于
盗窃犯罪的罚金问题,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罚金归属权明确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因为罚金作为法院对
犯罪行为作出的经济性惩戒措施,旨在制裁罪行并补偿国家所遭受的损害。倘若被判罚者未能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罚金,人民法院有权采用必要措施加紧追缴
欠款。因此,
盗窃罪的罚金无疑是归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