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取保候审之后,所享有的自由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以及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71条的相关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诸多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擅自脱离特定的地区范围、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住址变迁的情况、
保证应召唤到案、不得对
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严禁销毁或者篡改任何
证据等等。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
当事人遵守其他附加条件,例如禁止进入某些特定场所、避免与特定人员发生接触、禁止参与特定类型的活动等等。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可能面临
保证金被没收、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是被
逮捕的后果。因此,尽管在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仍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完全随心所欲地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