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在被
取保候审期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严格恪守诸多规则及约束条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严禁销毁、篡改相关
证据资料以及禁止串通口供等行为规范。若在此期间内发生车辆
违章现象,则有可能被视为对上述规定中“严禁销毁、篡改相关证据资料以及禁止串通口供”条款的违犯。因此,负责执行此项法律程序的机构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斟酌决定是否没收部分或全额
保证金,同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例如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实施
监视居住、
逮捕等强制性手段。倘若
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甚至可能引发
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