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被拘捕者进行
逮捕时,应在
拘留期间内,提前将相关申请
递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批。在特定情形下,如场合复杂或涉及多个案情,此期限可相应延长一天到四天。若是
流窜作案、屡次犯案或是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团伙
盗窃这种团伙作案的情况,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便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延长至三十天。若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那么
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逮捕并正式进入
刑事诉讼程序。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
当事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因此,团伙盗窃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的时间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但根据法律规定,最长的
拘留时间理论上可达三十天。然而,实际拘留时间还会受到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决策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