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羁押并等待审判的司法程序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等机构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这些特定条件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以及在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