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依据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的
刑罚适用种类、
当事人所处社会环境的潜在风险程度、当事人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对侦查
拘留期限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涉嫌从事跑分业务的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来说,若其满足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中所包含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形,理论上是有资格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取保候审的。以具体实例为证,若涉案跑分行为被判定可能适用
管制、
拘役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关管制措施,同时此举也并未引发社会环境变量的提升,那么根据该法第(一)项与第(二)项的规定,便可据此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再者,若涉案跑分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身患重病、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或者正处于孕期且需哺乳婴儿,同样在不增加社会环境风险的前提下,根据该法第(三)项的规定,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此外,若涉案跑分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的侦查拘留期限即将到期,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根据该法第(四)项的规定,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视具体案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结果而定。若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的行为性质恶劣,对社会造成了较大危害,司法机关则有可能驳回其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因此,能否成功获取取保候审权限需要综合考量具体案件特点以及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做出最为准确的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