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关于
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了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可独立执行
附加刑等
刑法景象;同时也包含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时能确保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
拘留三天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是否能够取保候审的依据,关键之处在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是否满足上述所述的
取保候审条件。若在拘留三日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产生社会安全隐患,则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若不
符合条件或存在潜在的社会安全隐患,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很有可能会遭到拒绝。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结合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