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犯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犯来说,其是否愿意主动退赃与其所面临的法律惩处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此条款主要阐述了针对那些明知是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将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然而,在这一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必须退赃后方可申请
取保候审。实际上,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同时也能保护他们的
人身自由权益。至于是否应当对某位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往往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而并非仅仅取决于其是否愿意主动退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