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并非由
取保候审机关发出的通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院定机构、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涉嫌
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相应的
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司法手段之一,通常由上述司法机构基于特定条件做出决策,并由公安
执法机关、检察审查机关或是司法审判机关予以实施。至于传唤则特指公安执法机关、检察审查机关或是司法审判机关在案件调查、
起诉或审理环节中,向涉案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前往指定场所接受讯问或询问的法定行为。因此,取保候审与传唤属于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由不同的司法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