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得知
取保候审的相关决策权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行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是否必须缴纳
保证金。因此,关于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以及缴纳金额的多少,往往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与确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取保候审可能会涉及到缴纳保证金的问题,但这并非由法律条文直接规定,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