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抢劫罪进行
立案调查后,能否通过私人协商加以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因具体情况差异而异。当此类案件已正式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的各方
当事人均不得擅自进行私下处理,除非所涉事宜涉及到和解或
刑事和解。若双方当事人能够就此达成和解协议,则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抢劫罪属于上述法条中所提及的加重情节,例如入室抢劫、
持械抢劫等,那么这些情况往往并不适用于和解或刑事和解。因此,对于能否通过私人协商加以解决,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