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手续的执行,主要由以下几个主体负责:
首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利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
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必须在七日内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于已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当面向其本人宣布,并且要求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确认。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执行是一项涉及到众多参与者的复杂过程,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等多个方面。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