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因
犯罪者之过失导致被害方承受
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据法律
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
刑事制裁之外,还应对其实施适当的民事补偿。由此可见,在
挪用公款这类
刑事犯罪中,若犯罪者因此给被害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倘若犯罪者同时被法院判决缴纳
罚金,然而其
个人财产无法完全支付这笔罚金,抑或是被判处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那么他首先应该承担起对被害方的民事赔偿义务。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挪用公款这样的
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追究其
民事责任来实现法律救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
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