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所述,对
盗窃罪成立的要求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限制,包括
盗窃的公共或
私人财产价值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者存在反复实施盗窃行为、在室内实施盗窃行为、携带危险武器实施盗窃行为以及
扒窃等各种状况。若某类行为未能完全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例如盗窃的财物价值相对较低,又或是未涉及到多次实施这一
犯罪行为、在室内实施盗窃行为等情况,那么这类行为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盗窃罪。除此之外,倘若
行为人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或者有其他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也有可能不会被判定犯有盗窃罪,甚至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
刑罚的优待。因此,对于盗窃罪的成立与否,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