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若涉案者面临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轻微的
刑事责任的情况;
其次,在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再次,对于身患重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期、哺乳期内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害性,亦可考虑取保候审;
最后,对于已被
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至于
侮辱妇女罪能否取保候审,这需视具体案情而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上述特定情况且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理论上便具备了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则须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