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划定,取保候审之期限最长期限不能逾越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内,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决不能出现间隔与停滞。倘若发现其不应当被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时间已经达到最长时限,必须对取保候审措施进行立即解封,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属相关机构发出通知。尽管如此,在制订了取保候审之计划之后,仍然需要依照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流程有序推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直至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若果真无法再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
追责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达到自然结束,应当依法解封取保候审措施,并向所有相关各方及
法人单位发布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