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明确指引,在司法调查过程中如遇
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认定为
犯罪的特殊事例;或存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死亡等情形时,可依法不受追究
刑事责任。若已对此类案件展开
起诉,则应对其进行撤销处理;对已
立案但尚未进行起诉的议案,应决定不予起诉;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应立即终止审理程序;而对于已经被判定有罪的罪犯,也应予以无罪宣判。因此,在特定条件下,盗窃罪确实可以成为侦查终止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