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引入法律程序并成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通常并不会立即收到收据这样的票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是无迹可寻的。相反,我们能够通过一系列严谨且规范的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行政手续来追溯和确认该项行动的执行和后续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且在此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都不能停止进行。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申请、批准还是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往往都会伴随着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与送达,例如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等。尽管这些文书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收据,但是它们却能清晰地反映出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实施及其解除情况。因此,虽然我们无法直接获得收据,但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和解除过程均有明确的法律文书予以记载,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