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
犯罪行为,其
追诉时效的最长期限设定为二十年。若超过此二十年期限后仍认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则需报请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方可执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对该类犯罪行为展开调查或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关案件以后,若
犯罪嫌疑人企图逃避调查与审判,那么在此情况下将不再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此外,若
被害人在
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予
立案处理的话,同样也不会受制于追诉期限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