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其所在居住地市、县的原则。这就意味着,除经执行机关批准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不可擅自前往其他地区开展工作。若有人违反此项规定,将有可能承担
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实施
监视居住乃至受到
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所有获得取保候审许可的人士,如无得到执行机关批准,均不应在非其居住的市、县进行工作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