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可超出十二个月。然而,此款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过程中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具体频次,仅是强调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能有任何中断。若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因此,取保候审的报告频率往往由执行机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自行裁量,法律本身并未强制规定必须遵循固定的报告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