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发现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应实施
逮捕之决定,或是对已经依法产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应视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
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等相应措施。倘若犯罪嫌疑人已遭逮捕,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文件,并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当
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如经调查发现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便应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相关司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