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当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己经启动了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时限已经圆满结束之时,必须予以释放在内的包括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以及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由此可见,倘若
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已经大功告成,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相关的
法定代理人、亲朋好友或者
辩护律师提出了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那么在理论上,其释放的天数理应相应地减少,换言之,应当立即得到释放。然而,实际的天数是否会相应地减少,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推进状况、
证据的搜集与整理、
审查起诉等诸多因素。若案件尚处于未决阶段,可能需要进一步展开调查或审理工作,因此,释放的具体天数或许会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