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指出,
开设赌场罪乃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自行设立赌场并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
违法行为。而所谓“收牌”,则主要指在赌博过程中所从事的诸如收取和发放筹码、维护现场秩序等各项辅助性的服务性职务,并不包含从事赌场的策划、组织以及管理工作这类关键环节。换言之,若仅仅是“收牌”这一行为本身,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被视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然而,倘若“收牌”行为已成为赌场运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收牌人员还深度参与到了赌场的组织、管理工作之中,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触犯到
赌博罪或者其他相关的
刑事法律法规,但却并非是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