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在取保候审中的重要性及其由来的两个考量因素在于:
首先,取保候审的时长限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此,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即为十二个月。
其次,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经过深入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后,发现并无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
刑事追责,那么便需要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解除时间可能会在十二个月期满之时,也有可能在此之前,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应该立即解除。无论是何种情形,取保候审的解除都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