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对涉嫌犯有流窜
犯罪行为的、频繁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聚众作乱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刑事拘留措施,其
拘留限期可扩展至最高为三十个自然日。这正是针对那些具有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核其是否应予
批捕的申请时,所享有的延长申请审批时间的特别权利。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相应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必须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