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及其他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权之便,擅自将所任职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供个人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
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其挪用行为已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下了
挪用资金罪。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具体的
量刑标准将依据挪用资金的实际数额以及相关情节来确定。其中,“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这三种情况将分别对应着不同程度的
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案件进入
公诉程序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他们将会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倘若
犯罪情节轻微,甚至有可能得到减轻或免于
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