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申请可以由被控告者、被告本人或他们的合法
代理、
直系亲属提交。同时,被控告者、被告委托的
辩护律师也具有向司法机关书面请求批准取保候审的权利。在收到申请并进行审查之后,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申请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便可依法作出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