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和操作。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倘若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状况已不再符合原先设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或者案件业已彻底解决,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若因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而决定解除了
保释措施,这其中很有可能会牵扯到撤销案件或者对被告做出
无罪判决等法律问题。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状况不再符合
取保候审的要求,这可能是由于他们已经被判
处罚金、监禁等
刑罚,或者不再需要采取保释措施等原因所致。在决定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必须要通知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