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须同时具备以下方面:蓄意侵占他人财物为意图,采取秘密手段获取
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富,且涉及的金额应当达到一定程度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从外表来看,拾得电动车并将其返还给失主的行为,似乎并不满足上述这些盗窃罪的组成要素,毕竟实施者并未蓄意侵占他人财物,也没有采用秘密手段来获取财物。然而,倘若拾得电动车之人在得知失主真实身份之后,有意选择不将车辆归还给失主,反而企图
非法占有该物品,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然而在此种情形之下,若
行为人最终还是将电动车归还给了失主,则可能会被认定为
犯罪过程中的中止阶段或是未遂状态,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得到相应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因此,一般来说,拾得电动车并将其归还给失主的行为,通常不会被判定为盗窃罪,除非有确凿的
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存在着
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意图并且始终未能将电动车归还给失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